目 录
推进民主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院领导接待日
《院领导接待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关爱教职工
福利慰问
《法定节日和生日慰问品发放实施办法》
《教职工结婚、生子、子女上大学、退休、住院和困难职工慰问管理规定》
《春节慰问工作流程》
丧事办理
《教职工丧事办理规定(修订)》
医疗保险
《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患病住院职工省直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女职工生育省直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教职工疗养
《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维护职工权益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组织文体活动
教工社团管理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推进民主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已经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
为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条件
1.凡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代表;
2.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能胜任岗位工作;
3.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
4.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作风公道正派;
5.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院整体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二、我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工会会员代表的“双代表”制度,一次选举,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两个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三、代表名额及构成
1.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各分工会“双代会”代表名额按20%比例确定。
2.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35周岁及以下)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3.学院领导、院工会专职工会干部分配到相关分工会,作为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但不占该分工会代表名额。
四、代表的产生
筹备领导小组按分配名额的办法,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分工会,分工会应根据代表条件和代表名额,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双代会”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本部门党总支(支部)审批后,以分工会为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双代会”代表。
正式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分工会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80%。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五、各分工会将代表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学院“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聘教职工和工会会员,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六、各分工会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确认后即可建立代表组,由代表选出组长,负责组织召开会议。
七、“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退休教职工代表。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通知
各单位: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已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2月6日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和完善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院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服务学院改革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职称评审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决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拟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院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中应有教师、工勤人员、管理人员、党务工作者和工会负责人等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2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保持适当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与学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院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分工会教职工汇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每学期至少汇报一次;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代会的活动,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教职工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和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选举和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工会办公室归纳汇总到工会委员会讨论后提交学院党委研究,并提请教代会表决。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在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以及教职工代表中推选组成。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党委汇报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提 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组或学院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一般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附议才能成立。提案也可由一个代表组或几个代表组联名提出。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并告知提案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既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又切实可行、合乎提案要求的原则,由提案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立案建议,分送学院党政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六条 提案组或学院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关于下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为推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教代会制度,根据《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服务学院改革发展大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集中民智、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校园,实现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提案组是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由组长和若干组员组成,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组员由每届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由教代会审议通过。
教代会提案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提案组的职责:
1.组织提案征集工作;
2.整理、审查提案,提出是否立案及承办单位建议;
3.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4.协调、监督、检察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及时将办理情况回复提案人;
5.负责提案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五条 提案组下设办公室,与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征集
第六条 提案必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交, 2名正式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必须亲笔签名。
第七条 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
第八条 提案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见附件)填写,包括以下三部分:
案名:提案题目,即提交的问题或建议的题目;
案由:情况分析,即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建议:意见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措施。
第九条 提案征集的范围
1.列为提案的内容:
(1)关于学院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特色发展、依法治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关于学院产教融合、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助力学院高质量发展的前瞻性、引领性、战略性的建议和方案;
(3)关于提高教职工民生福祉的建议和方案;
(4)关于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2.不作为提案的内容:
(1)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2)涉及国家机密的;
(3)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的;
(4)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或矛盾的;
(5)其他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处理的。
第十条 每年教代会筹备期间开展提案征集,原则上时间为1个月,逾期提交不再受理。
第四章 立案
第十一条 各分工会负责收集本分会代表提案,报提案组办公室。提案组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分类工作。
第十二条 提案组审查提案,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党委会审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正式立案。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作为意见、建议呈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落实,并向提案人回复情况。
第五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提案工作,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逐步落实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组指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对接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解决。
第十六条 提案人有权通过提案组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提案组定期负责检查、监督提案办理情况,对推诿、怠办、执行不力的承办单位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提案组对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关于下发《工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已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学院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工作,健全工会经费监督制约机制,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学院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善、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委员。任期与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检查工会财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以及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财务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财经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监督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3.审查工会预决算、追加专项预算方案等是否合理,资金使用是否妥当,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
4.对工会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的财务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1.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文件资料;
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或上级工会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履行下列审查权: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2.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效益情况;
3.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4.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5.工会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6.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7.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它审查事项。
第六条 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应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第八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年末清查工会财产。检查银行存款帐目;盘点财产、物品。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工会委员会。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关于下发《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已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院工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院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即可成为我院工会会员。
第二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应先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见附件),交所在分工会审核,报院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和分工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
3.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福利;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变动而变动。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会员本人向分工会提出申请,工会委员会批准其退会。
第七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会员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决议的工会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第九条 会员离退休,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不再享有工会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最终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所有。
院领导接待日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下发《院领导接待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院领导接待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10日
院领导接待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渠道,建立密切和谐的党群关系,推进民主管理进程,凝聚合力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航院,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主持,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院领导负责。
第二条 接待对象为全院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邀请相结合形式,院工会负责每次接待对象的组织。
第三条 接待日以座谈会形式开展,每学期组织1-2次。院工会牵头,联合政治部、院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学院综合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接待日事项范围:
1.介绍学院发展情况,传达学院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执行情况;
2.倾听教职工心声,了解教职工家庭、工作、生活状况;听取教职工在党建思政、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民生建设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3.现场答疑解惑教职工提出的有关问题,解决教职工提出的需要学院帮助的正当个人诉求。
第五条 对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能答复的当即予以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按照当次主持的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报相关院领导批示后承转有关单位限时解决;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建议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校层面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或事项,应耐心解释,明确告知,做好思想疏导工作。院工会负责会议记录、意见建议承转和监督落实及答复工作。各单位按照院领导的有关批示,对于反映的问题,根据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 参加人员要服从接待安排,反映问题时,要立足学院发展大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避免过激言行。不得无理取闹、妨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院工会。
关爱教职工
福利慰问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工会文件
法定节日和生日慰问品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办法
在每年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发放节日慰问品,在工会会员生日发放生日慰问品。七个节日和生日慰问品发放合并为三次,第一次为元旦节、春节,第二次为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第三次为中秋节、国庆节。每次以提货单、领取券的方式发放。
二、发放标准
节日慰问品为每人每年2100元,生日慰问品为每人300元。
三、采购方式
按照学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遴选一定数量的优质定点供应商,每次慰问品的采购通过比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四、发放方式
1.在职职工慰问品领取券或提货单由各分工会安排人员到院工会领取;
2.离退休教职工的慰问品领取券或提货单由院工会负责派送。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文件
关于下发《教职工结婚、生子、子女上大学、退休、住院和
困难职工慰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结婚、生子、子女上大学、退休、住院和困难职工慰问管理规定》已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
2020年4月30日
教职工结婚、生子、子女上大学、
退休、住院和困难职工慰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使工会工作惠及广大教职工,落实学院对教职工的关怀,根据《工会法》《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工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结婚,由所在部门领导、分工会主席前往祝贺,送600元的慰问金。
第二条 教职工生子,由所在部门领导、分工会主席前往祝贺,送600元的慰问金。
第三条 教职工子女上大学,由所在部门领导、分工会主席前往祝贺,送600元的慰问金。
第四条 教职工光荣退休,由退休时所在部门组织召开退休欢送座谈会。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退休,由政治部、工会、人事处派人前往祝贺,送600元的慰问金;其他教职工退休,由工会、人事处派人前往祝贺,送600元的慰问金。
第五条 在职教职工生病住院,由部门领导、分工会主席前往慰问,送600元的慰问金。离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由工会前往探望,送6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第六条教职工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因素导致生活暂时或长期困难的,年终由工会、政治部派人慰问,送1000元的慰问金。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丧事办理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教职工丧事办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职工(含离退休与在职教职工)丧事办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教职工去世,追思告别仪式在殡仪馆举行,一律实行火化,不准土葬,违者按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教职工及其家属去世,严禁在校园内搭设凉棚、灵堂,唱夜歌、做道场,禁止乱丢纸钱、乱放鞭炮,违者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条 教职工去世后,学院成立治丧小组。离休干部,正高职称、担任过副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去世,治丧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治部、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逝者生前或离休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他教职工去世,由其生前或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政治部、人事处、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逝者生前或退休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按照“依据政策,丧事从简,家属为主,工会协调,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协办”的原则处理治丧事宜。离休干部,副高以上职称、担任过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去世后由政治部牵头,会同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生前或离休前所在部门等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由工会牵头,会同逝者退休前所在部门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部门牵头,工会协调,共同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
第五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亲属应及时通知工会和离退休前所在部门;在职教职工去世后,亲属应及时通知所在部门和工会。相关部门视情况上报有关领导,并组织安排院领导、工会、政治部、人事处、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领导前往家中慰问家属子女,吊唁逝者,送慰问金1000元。需要告知上级部门、兄弟单位的,由院长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六条 教职工去世后,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休干部,正高职称、担任(过)副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去世后,由政治部负责撰写生平简介,院领导和政治部、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等负责人参加告别仪式,主要院领导或党委副书记或其生前(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介绍其生平。
2.担任(过)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教职工去世,由政治部负责撰写生平简介,分管院领导和政治部、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等负责人参加告别仪式,分管院领导或政治部主任介绍逝者生平。
3.其他在职教职工去世后,由逝者生前所在工作部门负责撰写生平简介,分管院领导、政治部、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生前所在部门等负责人参加告别仪式,由逝者所在部门领导介绍逝者生平。
4.其他退休教职工去世,由工会负责撰写生平简介,分管院领导、政治部、工会、院长办公室、人事处、退休前所在部门等负责人参加告别仪式,由工会主席(副主席)介绍逝者生平。
5.教职工去世后,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及有关部门送花圈。
6.在外省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由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征求逝者家属意见,如逝者家属不要求学院派人参加,由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负责发唁电或委托逝者家属送花圈;如逝者家属要求学院派人参加,由有关部门请示学院领导后派人参加。
第七条 教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
第八条 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需由遗属本人向工会提出申请,经工会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去世后,在本省范围内的,学院派代表前往慰问。离休干部,正高职称、担任(过)副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去世,学院派一位院级领导、工会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代表前往慰问;其他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去世,由工会、逝者生前或离退休前所在部门派代表前往慰问。不在本省范围内的,学院工会发唁电表示慰问,慰问金500元。
第十条 教职工去世、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事办理(含慰问)所需车辆,路程在两百公里以内,学院原则上可安排两辆共两趟次用车,其他用车由用车者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春节慰问工作流程
医疗保险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下发《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管
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1月8日
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保障学院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教师法》关于“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及军队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康检查人员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制人员、聘用制人员)、离退休职工。
二、具体实施办法
1.按不同的年龄段进行不同项目、内容的体检。全院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2.体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当年10-12月份,12月底前结束。离退休人员体检按学院和指定医院约定的具体时间进行,在岗人员体检安排在周六、周日进行。
3.各单位负责联系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前往指定医院,离退休职工由工会统一安排车辆前往指定医院。因病、公差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随本单位按指定日期前往参加体检的人员,可在学院与指定医院约定的时间区间内自行前往进行体检(一般在12月中旬以前)。体检费用由院工会和后勤服务中心共同统一与医院结算。
4.医院体检中心和院卫生所将为每位教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同时提供个性化的诊治方案。
三、其它相关规定
1.体检前的注意事项由院卫生所负责预先公示。
2.未在指定医院,或未在医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自理。
3.在学院安排的项目外个人另行申请的体检项目实行自费办法。个人放弃体检者,不给补贴。
4.体检期间居住在异地或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行动不便,或因公事不能按学院要求回校进行健康普查的人员,可在当年12月20日以前自行前往现居住地正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普查,体检费用凭发票按同类人员体检费标准在学院职工体检费中报销。
5.体检医院和卫生所保护个人隐私,凡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遵守对外保密的原则。
四、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院工〔2011〕3号)同时废止,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患病住院职工省直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流程
职工生育省直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教职工疗养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下发《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20日
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提升荣誉感、获得感,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建设和谐幸福航院,依据《劳动法》《工会法》《JD疗养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精神,学院决定开展先进模范在职教职工疗养活动,为规范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疗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信息公开。
第二条 疗养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暑假组织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疗养,每次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
第三条 参加疗养的人员范围: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参加疗养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成效显著,上年度获得学院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的教职工;
3.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工会负责组织实施疗养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教职工疗养制度;调研、提出承办疗养单位的建议,报学院批准后签订相关协议;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并呈报党委会审定;建立疗养人员信息档案等。
第六条 职工疗养三年为一个周期,具备疗养条件的人员一个周期内不得重复疗养。
第七条 疗养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所有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经纪律规定。
第八条 参加疗养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一由承办单位负责购买。
第九条 职工疗养期间如发生意外伤亡、生病等情况,学院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向保险企业索赔等工作。意外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外伤亡或生病按相关医疗保险要求实施;造成残疾的,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实施,符合社保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条件的,享受社保和补充商业医保相关待遇;私自离队、非统一组织私自外出聚会、游玩、打架、酗酒、违法行为、保险企业免责范围内等个人行为造成的意外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条 疗养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携带家属的,其家属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维护职工权益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已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2月6日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教职工应正当行使申诉权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职工有关申诉事项时,应遵循核发核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加重对申诉人处罚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因出国、出境、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依法代为申请并在申诉书上签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工会常务副主席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工会主席和政治部、院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开发与科研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3人及法律顾问1人等13人组成。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3人由工会委员会确定人选,报学院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或工作安排调离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新任负责人替补。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
(二)办理申诉的具体事务;
(三)管理申诉档案材料;
(四)处理其他与教职工申诉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诉范围:
(一)认为学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合同签订、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任、教学科研、奖励处罚、民主管理、考核评价、评优评奖、工资福利、进修培训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相关事项公布或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应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见附件1)。
教职工已向政府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相关部门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结果,不得再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申诉,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补齐相关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有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撤销申诉申请。申诉事项一经撤销,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5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况或疑难复杂的申诉事项,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原则上不予公开,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过程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为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为该申诉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并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举行申诉事项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申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特别重大的申诉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被申诉人参加听证,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出席。被申诉人是学院的,由学院院长或授权委派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听证。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听证会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委员主持。听证会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被申诉人答辩,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
听证会应当做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审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表决须经到会的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集体讨论表决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申诉事项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完成后,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须有送达回执。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拒收、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由送达人邀请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置在被送达人的办公场所,视为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诉申请书
2.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1:
申诉申请书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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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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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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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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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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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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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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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事实 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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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年 月 日 |
原处理决定书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等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可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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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人 |
|
申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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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处理决定 |
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
其它需载明 的内容 |
|
组织文体活动
教工社团管理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文件
关于下发《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已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教职工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社团组织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社团是在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在职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教职工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下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社团成立与撤销
第五条 教职工社团申请成立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社团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进行财务管理;
3.有一定教职工参与面并有一支较为稳定的基本骨干队伍;
4.各社团按照各自特点制定成员入会条件,包括专业特长要求、体质条件等,入会条件应兼顾专业和普及不同层次的要求;
5.成立初期其成员应在20人以上。
第六条 教职工社团成立流程
1.由社团发起人向工会提交社团成立申请书,同时提交该社团的章程、负责人简历、成员名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2.经工会审核批准后社团成立。
第七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将根据情况对其进行整改或撤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及秩序,利用社团协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机构瘫痪,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
3.长时间组织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团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八条 社团成员
1.凡承认社团章程的学院教职工都可以加入社团;
2.加入社团应遵循自愿原则,本人申请,经社团会长同意即可;
3.社团成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监督社团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4)有对社团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4.社团成员的义务:
(1)执行社团的决议和决定;
(2)按时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4)按社团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社团组织机构
1.社团发起人组织全体成员选举并报请工会同意后产生本社团会长、副会长;
2.社团秘书长由会长指定,并提交社团大会通过;
3.会长、副会长负责社团日常工作,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方案;召集成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成员;向工会汇报工作及对外联系工作等事宜;
4.社团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成员、起草报告等社团有关事务。
第四章 社团活动与经费
第十条 社团活动
1.社团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各社团根据各自特点和情况,应从普及和专业两个方面开展活动和组织队伍,以适应广大教职工不同需求;
3.根据社团特点,承办院工会主办的文体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经费
1.社团经费来源:
(1)工会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
(2)社团成员缴纳的会费;
(3)社会赞助及社团争取的其它费用等。
2.社团经费实行专人管理,定期向成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对于工会给予的社团经费,按学院财务规定凭单据报销;
3.工会委托社团组织的校内外各类交流、展示、比赛等活动,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社团成员代表学院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学院奖励制度予以奖励。
第五章 社团考核
第十二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年3月份向工会递交一份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年度活动初步方案,活动预期效果及活动经费预算等。在每年12月份递交一份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组织活动次数、活动实际效果及经费结算等。
第十三条 工会每年12月份对各社团进行一次考核,社团考核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社团的年度总结;
2.经费(自筹资金、工会拨款)使用情况报表;
3.本年度社团成员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工会依据社团报送的资料和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 “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结果,对“不合格”的社团限期整改或撤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