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工〔2024〕109号
关于下发《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单位:
《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会审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7月22日
教职工疗养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教职工身心健康,提升荣誉感、获得感,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建设和谐幸福航院,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及《军队疗养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先进模范在职教职工疗养活动,为规范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疗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信息公开。
第二条 疗养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每年暑假组织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疗养,每次疗养时间不超过7天(含往返)。
第三条 参加疗养的人员范围: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参加疗养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规,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成效显著,上年度获得学院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的教职工;
3.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工会负责组织实施疗养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教职工疗养制度;调研、提出承办疗养单位的建议,经学院批准后签订相关协议;制定年度疗养计划;建立疗养人员信息档案等。
第六条 职工疗养三年为一个周期,具备疗养条件的人员一个周期内不得重复疗养。
第七条 每期疗养工会须安排一名带队人员,负责疗养期间的人员管理、教育、有关工作的联络及保障等。
第八条 疗养及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所有费用)从工会经费中列支,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经纪律规定。
第九条 疗养及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统一由承办单位负责购买。
第十条 职工疗养期间,如疗养或工作人员发生意外伤亡、生病等情况,学院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向保险企业索赔等工作。意外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意外伤亡或生病按相关医疗保险要求实施;造成残疾的,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实施,符合社保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条件的,享受社保和补充商业医保相关待遇;私自离队、非统一组织私自外出聚会和游玩、打架斗殴、酗酒、保险企业免责范围内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意外伤亡等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疗养人员需携带家属的,须提前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其家属费用自理、所有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