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校园内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秩序,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根据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范围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包括所有行驶和停放在校园内的学院公车、职工私车、校园租住户车辆、外来车辆、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辆。
二、机动车辆管理
(一)出入校门管理
出入校园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驾驶人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驾驶资格,禁止无牌、无证、改装等非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二)行驶管理
1.所有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靠右、减速、慢行,必须按照道路标识行驶,遵守交通标识,主动避让行人。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所有车辆车速不得超过25km/小时。
2.机动车辆进出校门主动接受门卫人员检查,重大活动时服从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引。
3.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禁止校园内鸣笛,禁止在校园内练车,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及电瓶车。
4.除家属区外,校园禁止非工作用途摩托车、电瓶车行驶。
(三)停放管理
1.进入校园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机动车辆停放时,车头一律朝外。
2.校园主干道禁止停车。外来办公(事)车辆,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或按门卫或值勤人员指定位置停放;上级主管单位的车辆、兄弟单位参观的车辆,由门卫或相关接待人员引导到指定区域停放;外来车辆不准长时间停放,禁止过夜停车。
3.跳马校区协同创新中心前坪为公务用车专用停车位,仅限公务、办事人员临时停放。
4.跳马校区老办公楼后坪大车停车位是公车和专车停放点,禁止停放其它车辆。机动车辆停车位已停满时,在不影响校园秩序和美观的情况下,可将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在图书馆、食堂周边空地。
5.机动车辆停放,不得堵塞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畅通、人员通行和校园秩序,禁止压草坪、绿化带停车。
6.校内重大活动时车辆停放服从交通指挥人员指挥,至指定的临时停车点。
(四)管理部门
1.校园内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和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秩序统一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2.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教职工(含临聘人员)个人由所属行政部门负责,学院公车司机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外来办事车辆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其他由保卫处负责。
3.未经许可,禁止营运车辆在校园内从事营运活动。
(五)超速处理
1.学院车辆测速系统抓拍设备将对超速行驶的车辆进行抓拍,保卫处定期公布超速信息记录。
2.校园内机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不到35公里的,第一次警告提醒;第二次纳入所在单位学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第三次在以上处理的同时,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3个月,列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
3.校园内机动车时速超过35公里以上的,警告提醒并纳入所在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同时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6个月,列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
4.校外车辆在校园内超速,第一次警告提醒,第二次禁止进入校园,列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
(六)违停违章处理
1.学院教职工机动车辆,违反上述条款,经保卫处取证后进行全院通报。
2.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经保卫处取证抄牌两次以上者,列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
3.凡列入校园车辆管理系统黑名单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违规车辆需提供书面申请及保证书,由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解除黑名单。
4.凡进入校园的非法车辆一律暂扣,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5.其它机动车辆,不遵守上述条款,由保卫处锁车,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三、车辆出入证办理
1.校内职工和校内住户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需要录入门禁管理系统。办理时,提供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和办理;
2.外来车辆凭驾驶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门卫处抵押并详细登记,换取出入证,并将此证置于左前挡风玻璃处。
3.摩托车和电瓶车进出校园需要办理车辆出入证。办理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由保卫处负责审核和办理。
四、学院下发的其它与机动车辆行驶、停放管理有关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保卫处。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